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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内容应一致。第一次报送毕业生进京审批纸质材料时,需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一、办理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所需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各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打印生成(操作说明详见系统帮助)。 表项所列内容应全部真实填写,如有涂改,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在填写“用人单位意见”时,用人单位应出具明确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同时,经办人应署名签字(手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用章日期。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份(原件),由学校出具、毕业生本人提供。 1、表项所列内容应全部真实填写,如有涂改,须加盖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公章。 2、在填写“培养方式”时,明确标注毕业生的培养方式是否为统分(或统招、并轨、自筹、非定向)。 注:如该校《就业推荐表》无相应项目,应由毕业院校校级就业主管部门(或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出具应届统分生证明。建议其主要内容为“我校XX学院XX专业XX届XX学历XXX学生,系我校统分毕业生,参加2010年就业派遣,特此证明”。此证明中应注意“级”、“年”、“届”等词的区别。 3、应明确标注毕业生的学号、学制和毕业时间。在填写“毕业时间”时,如是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时间一般为“2010年4月”,学制应为“2.5年”;如是夏季毕业生的研究生,其毕业时间一般为“2010年7月”,学制通常为“2年或3年”。 4、在填写“院(系、所)意见”时,院(系、所)应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院(系、所)公章,注明用章日期。 5、在填写“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时,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公章,注明用章日期。(注:在出具研究生就业意见时,通常由研究生院(部)的就业指导办公室承办)。 6、返回“用人单位回执”。“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回执”之间,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俗称齐缝章),由用人单位裁剪下后,将“用人单位回执”发至毕业学校。如该校推荐表无此项,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解决。 7、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通常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三)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一份(原件),由学校出具、毕业生本人提供。 须由毕业院校校级教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一般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培养管理部门出具学生成绩单并盖章)。成绩单应如实反映毕业生就学期间的真实学习成绩,对于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的课程应明确标注,不得隐瞒、修改。对于以非百分形式打分或附加特殊符号的,应由校级教务部门同时出具有关说明(一般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培养管理部门出具说明并盖章)。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一份(原件)。 此件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共同签署。要求: 1、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可从“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网络版)”的“毕业生引进协议下载”处下载),不得增加、删除或修改相关项目。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毕业生本人签字,署明协议日期。项目不得为空。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个人签名。 3、复印清晰。 (五)毕业生品行鉴定一份(原件),由学校出具、毕业生本人提供。 由毕业生所在院系以上主管思想、组织建设部门出具,材料应如实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行表现。 (六)毕业生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由毕业生本人提供。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 研究生的申报材料应分二部分装订: 第一部分材料:《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原件二份)。 第二部分材料装订顺序(自上而下)为: 1、《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原件一份;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一份;3、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原件一份;4、《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原件一份;5、毕业生培养方式证明原件一份,如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已明确培养方式,则不提供此材料;6、毕业生品行鉴定原件一份;7、毕业生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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