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地分居办理须知(配偶为干部身份)
( 京人发[1997]106号)
一、所需条件:
1、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且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申请者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2.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2.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2.4在京一方年满45周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单位申请函(加盖公章);
2、夫妻双方申请函(须申请双方亲笔签字);
3、调京人员的接收函(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要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要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6、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全家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及以下可随迁),须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须当地劳动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10、《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经公司盖章后到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
11、《干部调京审批表》两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份;
12、在京一方的劳动合同;
13、在京一方到公司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保缴存证明;
14、户口在京一方如果是“引进人才”进京的,提供档案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如果是毕业生分配进京的人员,提供档案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15、单位及个人诚信证明;
1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1、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2、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市、区、县所属其它单位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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