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二、受理条件
与委托存档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或个人在人才存档,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办理失业条件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单位存档:单位盖章的《转出表》一份、2003年4月前档案转入人员退回人才签转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填写《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存档:《存档证》、填写《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送交申请材料; 2.审核合格后结清存档费用,开具转档证明;
3.申请人持转档证明、《转出表》、《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在海淀人才档案出库窗口提取档案,工作人员填写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放入档案,申请人将档案送交户籍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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