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适用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人员。
缴费基数和比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缴费基数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但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60%),企业缴费比例为0.8%,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娩的医疗费用。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