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适用范围: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工人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 港、澳、台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缴费: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据政策规定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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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
合计 |
备注 |
单 位 |
9% |
1% |
10% |
退休人员单位不缴费,个人每月缴纳3元 |
个 人 |
2% |
3元 |
2%+3元 |
缴费基数: (1)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60% 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缴费基数,300% 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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