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2号)的规定,现就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算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待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后,再发文确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二、对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
四、分中心、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工作的指导,确保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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