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京房公积金发[2013]16号文件精神.公积金管理部从5月20日至6月28日进行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核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
1、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必须按“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1号”及“京房公积金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执行。
2、各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上年(2012年1月至12月)实际收入总额,计算月均工资及核定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少报、瞒报,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
4、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暂未确定。各单位不得突破上限缴存公积金。
5、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400,月缴存额下限定为168元,月缴存额下限=1400*12%*2=168元,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400)。
6、2013年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7、如单位的登记信息有变化,应当在申报跨年清册的同时办理单位信息(含办公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等)。
二、约定每月15日后托收缴存公积金的,一律提前到6月15日托收。凡持支票到柜台缴存公积金的,须在6月20日前到柜台办理增减变更及缴存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增减业务,系统将默认为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
由于欠缴公积金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将由单位承担。
三、2013年度公积金跨年清册,必须在交齐2013年6月的公积金后,才能入机填报。各单位应在6月24号前提交公积金跨年清册的申报。
四、从2012年6月24日(含)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交存、支取、转移手续,开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无特殊情况7月1日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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